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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2
立法院臨時會第一天,執政黨就以人數優勢通過《公投法》修法,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並改為兩年舉辦一次,目前正在進行連署的公投議案,恐怕都無法在明年投票。
去年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舉辦,但投票當天,許多投開票所大排長龍,甚至出現邊投票邊開票的亂象,中選會針對選務規畫不周,理當檢討,才能讓投開票作業更順暢。然而,中選會不先檢討選務,卻修法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且嚴格限制兩年舉辦一次,作法實有待商榷。
《公投法》第一條就明載,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由於代議制度無法充分反映民意,因此賦予人民直接進行法律或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公投權利。
《公投法》可每年舉辦,是確保直接民權行使,必要時由直接民意即時決定重大政策;當初公投綁大選,則是希望方便民眾投票,以提高投票率。此次修法後,未來民眾須專程參加公投,恐造成投票意願降低,不利民意展現。
當臺灣各界紛紛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支持自由民主之際,修改有關直接民權的法律,也有必要更加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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