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資源整合組|
2019/6/20
《教育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於當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至今滿二十年,對於臺灣教育發展產生哪些影響?值得思考。
《教育基本法》,屬於教育根本大法,其效力僅次於憲法,且比其他教育法令為強,此在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即可了解其法律位階。
《教育基本法》制定最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及健全教育體制,因而對於教育目的、教育制度、教育權限、教育經費、教育中立、教育品質、教育興學、教育機會均等與師生權利等皆有所規範,以確保教育穩定發展。
然而二十年來,《教育基本法》是否能夠達到當初立法的目的?學生學習權受到更有效保障嗎?學生受教品質更為提升嗎?教育經費更能適足夠用嗎?教育機會更加均等嗎?
因此,宜就該法進行系統性和全面性評估,才能了解其成效,尤其對於該法規定,尚未看出成效者,應加以列管。例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政府做了多少,需要檢視。
{{ $t('FEZ013') }}
{{ $t('FEZ003') }}2019-06-24
{{ $t('FEZ014') }}2019-08-24|
{{ $t('FEZ005')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