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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學校可聘外籍教師了!教育部月初發布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開放實驗學校、機關可以申聘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的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超過需再依規定程序申請。
有感於體制內教育僵化,近年台灣實驗教育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實驗教育三法103年通過,到107學年度,全台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人數已達1萬5000多人,較104年的5000多人,成長2.5倍。
實驗教育分為「學校型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公辦民營)及「非學校型態」(包括個人、團體、機構)三種。教育部統計,107學年度「學校型態」有64校,學生數共6244人;公辦民營有10校,學生數共1940人;非學校型態共7279人。
因應107年1月31日總統府發布修正的實驗教育三法相關條例規定,開放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師,教育部今年5月3日發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以使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應經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有所依循。
關於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師的工作範圍,教育部國教署組長韓春樹表示,受聘僱的外師可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韓春樹表示,受聘僱外國人如果要教授外國語文課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的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的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的官方語言。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具有實質工作專長的相關經歷。
關於申請程序,韓春樹說,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前,應先依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擬具載明聘僱目的、人數及從事工作的聘僱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規範學校、機構聘僱外國人的目的、人數及從事工作等事項。
韓春樹說,考量學校、機構有短期聘僱外國人的需求,聘僱外國人於單一學年度來台停留累計90日以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學校、機構得免檢附「經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或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和「經核准之聘僱計畫」,以簡化申請程序。
在教學時數部分,韓春樹說,受聘僱外國人於公立學校專任從事課程教學,其每周工作時數,準用同等教育階段學校專任教師的規定。以目前規定每周基本教學時數是16節。但受聘僱外國人於私立學校、機構專任從事教學,或是兼任從事教學的外國人,每周工作時數則是依聘僱契約的規定。
另外,受聘僱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的外國人,並無聘僱人數上限規定,且其工作性質與實務教學有所區別,不得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因為不是以課程節數配排課,無專任或兼任的課務安排,因此明定其聘僱人數及每周工作時數,分別依學校、機構辦理的聘僱計畫及聘僱契約辦理。
「依實際教學需求估算該學校、機構擬聘的外國人數。」韓春樹表示,學校、機構聘僱從事教學的外國人,其人數上限的計算,是依據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總班級數,乘以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所定每班每周的該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節數,除以16節,等於最高聘僱人數。
例如,某學校型態實驗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總班級數為12班;該校實驗教育計畫排定英語文課程每班每周4節,每周基本教學節數為16節,其人數為12乘以4除以16等於3(人)。
韓春樹說,適用教師法規定的受聘僱外國人,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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