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號)繼續審查《教師法》修正案。關於關注的不適任教師處置,若不適任教師是涉及性侵、性騷擾、性霸凌、兒少剝削、體罰、霸凌等情事,情節重大者,可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號續審《教師法》修正案。依據朝野立委共識,將不適任教師分成4種樣態,一是關於性侵害、性騷擾等面臨性平問題的老師;二是涉及兒虐、體罰、霸凌的老師;三是教學不力的教師;四是其它。
若是涉及性平案件的不適任教師,教評會只要1/2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通過,就可做出6個月以下暫時停聘,待學校性平會確認、調查,經調查若性侵、重大性騷擾、性霸凌屬實,免經教評會、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就可解聘且終身不聘任;但若是非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情節者,經教評會1/2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可解聘1到4年。
若是涉及兒少剝削、體罰、霸凌的不適任教師,教評會只要1/2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通過,就可做出3個月以下暫時停聘,之後經過教評會2/3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做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或是解聘1到4年的決議。
也就是若教師有體罰、霸凌等情節,要終身解聘需教評會2/3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表決通過;剩下若隱匿校園性侵、校園毒害事件,乃至違法相關法規者,則須教評會2/3委員出席、出席委員2/3同意才能終身解聘。第15條則大致延續第14條精神,但調整不適任樣態情節,讓觸犯情節較輕者,獲得解聘1到4年不等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