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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8年4月30日】
【主題:本市學校每年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每年缺失均依限改善完畢,教育局將督導所屬學校落實檢查,以維校園安全】
有關臺北市議會教育部門質詢有關104年至107年間校園消防安全檢查一節,學校每年均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定期向消防局申報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學校均已於當年度改善完畢。
另有關本市某校104年3月檢查消防設備不合格迄未改善部分,經向學校了解,經消防局於104年3月31日檢查不合格並開立限改單,該校經消防局2次複檢,已於當年度6月22日經消防局檢查合格,並無迄今未改善之情事。又該校於今108年2月已自行委託消防技師進行自主檢核,俟技師5月複檢合格後,將向消防局申報備查。
依內政部108年3月27日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報,108年得延至6月底前完成申報。教育局將再提醒學校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並依限申報,另加強防火管理人專業知能。
對於消防安檢近4年不合格次數偏高之學校,教育局將召開會議專案輔導學校,如有設備待改善之情形,由學校動支年度維護經費辦理,倘涉及緊急改善或設備整體更新工程,將循年度修建工程經費支應,或向教育局申請協助,以維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