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陳慧茹 電話:02-77365722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4月29日及昨(1)日審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教育部感謝蔡召集委員培慧及全體委員的辛勞,針對教師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就各教育團體提出的修法建議充分討論,讓本次修法更能達成保障學生學習權、維護教師工作權,以及讓不適任教師儘速離開校園的目標。
自108年3月7日行政院通過本法修正草案後,各教育團體對教師法修法提出相關意見,為更了解其相關訴求及理由,立法院教文會於4月17日邀請相關團體召開教師法座談會,教育部於聽取各方意見後研提修正方向,並於4月24日及25日邀請校長、教師及家長團體召開3場次教師法修法討論會議,進行溝通對話、凝聚共識,同時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處理不適任教師條文為優先;至於外界仍有疑慮的部分,如教師擔任行政的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項辦法,以及大學教師未通過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得予資遣等,都於此次修法不予處理,回歸現行制度。
立法院教文會審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 教評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修正條文第9條)
有關各界關心的教評會組成規定,經充分討論後共識回歸專業,因教師涉及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等態樣案件,需要更多專業意見,因此明定教評會於處理前開案件時,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為止,同時降低教評會審議門檻;於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其他類型等態樣案件,則尊重教師專業認定,因此維持未兼行政及董事之教師代表比例過半的現狀。
二、 明定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之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保障大多數教師續聘權益(修正條文第13條)
為保障多數教師應被續聘的權益,增訂教師除有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三、 教學不力教師 增加資遣方式(修正條文第16條)
對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除了解聘或不續聘外,新增「資遣」方式,可以加速不適任教師退場;另考量對於教師的資遣,現行公私立學校標準不一,教育部將於半年內修正相關規定。
四、 明定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及學校教師評審會違法的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17條、第26條)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另如主管機關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明定教師專業審查會的決議,應依不適任教師態樣性質,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原應經的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
五、 提供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及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修正條文第33條)
鑒於教師於教學工作上也會面臨困難或問題,因此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的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並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同時授權教育部訂定子法。
教育部表示,針對教師法修正草案,於昨日通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後,期待立法院可儘快完成立法程序,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之教師應積極處理的強烈期待,以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上版日期:1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