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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對於保險金理賠爭議僅訂於保單條款,如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或權責單位審議協調,效果非常有限。教育部目前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將爭議處理機制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交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專責處理,更能保障全國310萬學童團體保險理賠權益,並建立穩固永續的保險制度。
為保障學生及幼兒的安全與健康,減輕意外事故、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教育部藉由訂定專法,明確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為政策保險,去年在立法院的支持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有效解決學生團體保險長期遭遇的問題。
現行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並未明訂保險理賠爭議處理機制,僅在保單條款規定:「受益人或保險公司對於各項保險金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得由保險公司或要保人,提報該要保人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權責機關,邀集相關當事人召開會議審議」,然其效果並不彰,也屢引發家長對爭議處理的質疑,因此在保險條例立法時,對於爭議處理機制的設置即獲共識,並於條例第21條第1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保險理賠爭議處理規定。
教育部表示,爭議處理辦法訂定重點包括保險理賠調處的申請、調處的程序、調處人員的資格、應迴避事項等,構想具體完善。在保險條例中也已經明定,如有保險爭議即委請專業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調處,藉助其豐富的商業保險調處經驗及長久建立的制度,協助教育部受理學生團體保險爭議並進行調處,使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有法制作業程序可以依循,在公平公正的制度下,獲得更多支持與保障,減少不必要的爭訟及二度傷害。
教育部通過本保險爭議處理辦法後,將隨行政院公告母法(條例)施行日期同時適用。
上版日期:1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