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陳慧茹 電話: 02-77365722
針對人本基金會訴求某特教學校教師不當管教案及校方諸多缺失,引發各界關注,教育部極為重視,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教育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已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完成調查報告:教育部於107年7月10日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重新啟動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函請該校依調查報告處理,建議針對違法教師加重懲處。
二、移請社政與檢調單位依法裁罰及告發:教育部督導學校於107年11月1日將案內涉及刑事部分,依法向嘉義地檢署告發;並主動於107年11月9日將本案移請嘉義縣社會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裁罰。
三、積極督導學校依照教師法規定懲處:該校107年10月24日召開第1次教評會決議針對涉案教師由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組成輔導小組協助輔導;另於107年12月20日召開第2次教評會,通過主要涉案教師之行為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決議停聘1.5年等。對於學校教評會2次決議事項教育部不予接受,除已於107年12月3日要求該校重提教評會審議予以加重懲處外,同時於108年1月25日再次要求該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就主要涉案教師予以「解聘」。
四、協助學校建構友善校園:基於學生在學校不應再受到傷害,教育部將持續督導該校確實依照教育部函示及調查報告之處理建議辦理,並輔導協助該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五、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育部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入校進行輔導以協助該校後續各項改善。
另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應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期待,教育部已啟動修正教師法,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修法重點著重在完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
一、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
為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為一致,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為「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停聘」及「資遣」的法律效果。另為加快不適任教師案件的處理速度,明定部分不同情節可免經教評會審議、免報主管機關核定、以及降低教評會出席委員的審議通過比例。
二、增訂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三、增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違法之處理方式
如主管機關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教師法修正草案,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