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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掀學華語熱,為鼓勵短期補習班投入華語教學工作,教育部、外交部、內政部最近會銜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將師資須具備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的條件放寬為三年;另為確保短期補習班華語教學環境整體品質,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短期補習班實施實地檢查的規定。
教育部表示,現在從事華語教學的補習班總共有四家,基於全球華語學習的熱潮,應有條件開放短期補習班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台研習華語,提供更多樣的華語學習課程,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因此教育部、外交部、內政部近日修法。
為鼓勵正進行華語教學的短期補習班投入境外招收外國人學習華語,將師資須具備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的條件,縮減為三年;又三年得包括補習班於境內招收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進行之華語教學經驗。
另外,為使補習班教學人員資格明確,這次修法增列短期補習班聘用的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情形,如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犯罪紀錄,並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教育部說,包括具教育部頒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國內外大學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畢業者;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曾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華語教育機構之華語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者;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並具十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工作年資者。
教育部指出,各大專校院的華語中心師資,教育部沒有訂定規範,而是由學校自己認定師資的資格條件,補習班也是自訂資格條件,但通常不會比大學華語中心的師資條件嚴格。
此外,為避免外籍生藉來台學華語的名義,發生在台非法打工等情事,辦法增列明定外國學員於補習班研習時,缺課或請假達一定時數,及有退班或變更、喪失學員身分等情事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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