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對於特定學生違反法律或是嚴重干擾教學秩序與危害校園安全等行為,賦予學校有採取停學、強制轉學或退學等處分的管教權限,即使是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學生,都可能遭到學校作出退學或停學的懲戒,非自願性地離開正規教育系統。英國《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1996>明定學校校長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較權限包括退學(permanent exclusion)或停學(fixed-period exclusion)等處分。退學處分是指永久註銷學生學籍,使其不能繼續在學校接受正規教育;停學處分則屬於暫時性質,禁止學生在一定期間內參與學校活動,停學期間短則例如午餐時段的隔離用餐,長則是5個上學日以上,但停學天數總計最長不得超過一學年45個上學日的上限。
英國(英格蘭)教育部除了根據歷年修正的《教育法》內容訂調整相關施行細則(the School Discipline (Pupil Exclusions and Reviews) (England) Regulations 2012),也針對退(停)學處分訂出行政指導準則(Statutory Guidance: Exclusion from maintained schools, academies and pupil referral units in England)。根據學校退(停)學處分施行細則,適用的學校不僅包括公立學校(maintained schools)與公辦民營學校(academies),也包括多元輔導機構(alternative provisions)與中介學校(pupil referral units, PRUs)(或有譯為學生收容所)。然而,私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s)、招收16-19歲接受大學預備課程學生的第六級學院(Six form colleges)、或是屬於大學下的專業學院,其退(停)學處分是適用其他法律規範。
多元輔導機構與正規學校在管教學生行為或輔導學生學習措施有密切相關。多元輔導機構是指為無法接受正規教育系統的學生所做的替代性教育安排。其重要性在於,學校可以在決定對特定學生做出永久性退學處分前,安排其先接受輔導消除造成學習障礙的因素;或是讓學生在被學校停學或退學後,仍有機會接受教育的替代性安排。教育法也規定退學學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責任為學生安排替代性教育計畫,使其仍有繼續接受教育並發展技職能力的機會。
多元輔導機構所接收的學生包括遭到學校退學或停學,或是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協助,或是被學校短期轉介解決不良行為。提供此種替代性教育安排的機構種類也很多樣,包括公立學校、公辦民營學校與自由學校(free schools)(註1)與中介學校。其中,中介學校是英國由地方政府成立營運的特殊教育學校,此類學校主要接收因輟學、未婚懷孕或有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短期內無法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目的是協助學生可以重返校園或選擇在家自學(home education)。中介學校的董事會大多由學校校長及社工組成。
相關教育法規規定無論是退學或停學處分,都必須符合適法、合理(rational and reasonable)、公平與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此外,退(停)學處分也必須遵守人權保障的相關法規,也不得違反《平等法》<The Equality Act>(註2)之中有關性傾向、性別等反歧視規定。當校長決定做出退學或停學處分時必須通知家長並告知理由,並且以書面說明處分的事由、受處分的行為事實、停學期間或退學處分、告知家長有權利向學校董事會(governing board)請求審查該處分的合理性或是考慮復學的可能(其中包括受處分學生的陳述與程序參與權),明列請求招開審查委員會的法定要件以及程序。
除了家長有權利向學校董事會請求召開獨立委員會重新審查處分之外,當校長做出停學或退學處分符合下列三種情形時也必須通知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接獲通知後必須召開內部會議討論處分的妥當性。必須通知學校董事會的三種情形包括:1)停學期間超過一學期5個上學日的處分;2)停學處分會影響到學生參 加中學教育考試(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3)退學處分。
雖然施行細則與行政指導均強調退(停)學處分是學校在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所採取的最後手段。然而,民間研究機構調查發現,在升學競爭與學校排名的市場取向下,多元輔導機構逐漸成為學校處理「有問題學生」的非正式停學或退學手段。學校擴大使用多元輔導機構也造成輔導機構與中介學校出現教師專業性不足、教師人數短缺的情形。此外,學校動輒長時間將學生轉至輔導機構或中介學校,也造成學生與學校環境脫節,更不容易達到輔導重返正規教育系統的目的。
對於中小學學校逐年增加的退(停)學學生人數,有學界呼籲政府應該正視退學產生的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問題。有鑒於已經有相關研究指出英國過半數的受刑人曾遭到學校退學或停學;退學生因為未能取得中學教育考試證書無法繼續發展技職能力,失業問題有極大可能引發社會犯罪、醫療照護等問題,英格蘭教育部部長在今(2018)年年初宣布將組成外部調查委員會,以瞭解是否存在學校濫權、侵害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權益的情形,並且掌握退(停)學的成因以進行必要的政策調整。
註1:自由學校的性質近似於公辦民營學校,但享有更多的自主權。此類學校主要是在2010年的聯合政府時期所推行的教育政策。
註2:英國國會在2010年修正《平等法》,明文要求公部門必須善盡反歧視責任(Public Sector Equality Duty,PSED),其中公部門也包括公立學校與公辦民營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