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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文化部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並非指定「官方語言」,而是從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期使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文化部長鄭麗君。(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因此,《國家語言發展法》重點包含:
1. 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
2. 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措施。
3. 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及資料庫。
4. 保障學齡前國家語言學習機會。
5. 規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課程及學習資源。
6. 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
7. 補助與獎勵民間推廣國家語言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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