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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如果行為人不配合性平會執行或調查最高可罰5萬元,時代力量黨團盼在該法36條再增加罰責,經討論後通過,如果校長或董事因怠行使職權,讓行為人未依法懲處或處置,將可處校長或董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邀請立委與教育部討論性別平等教育法36條。
學務特教司科長郭勝峰說明,日前提的版本針對行為人如不配合執行時,確認屬實後要給其相關罰責,但未在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校長或董事會如怠於行使職權給予罰鍰,因為原本在私校法就針對怠於行使職權有相關規範。
此次修正後的版本如校長或董事怠於行使職權導致行為人未執行懲處或處置,在性平法中將可罰校長或董事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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