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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該法規定,三年後,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應將國家語言列為教育部部定課程,國小、國中與高中學生,應依實際需求至少選習一種國家語言。文化部表示,實際運作將由教育部國教署配合課綱規畫,希望能在半年後,兩部會合作擬定施行細則。
何謂「國家語言」,文化部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族群之語言名稱,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之命名權。語言名稱將在未來訂定施行細則時,經由持續性調查研究,並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後,細緻定位各稱謂指涉意涵。
國教署組長武曉霞指出,現行的教育政策,國小將母語教學列為必選,國中列為選修,高中則無。該法通過後,預計於一○八課綱實施三年後,亦即一一一年八月修改課綱,將國家語言發展法融入。屆時在十二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亦即國小、國中、高中皆將國家語言列為必修。
在此期間,相關部會將持續深入研議,朝不增加學生學習壓力之方向,研修制定適合各階段學生學習的修課方式及合理課程時數,並積極培育師資,編列相關教育經費。武曉霞指出,因為國家語言種類繁多,許多可能都得倚賴教學支援人員;但語發法也規定,希望將國家語言老師「專職化」。
該法亦明訂國家需「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的機會。文化部指出,條文是「保障」而非「強制規定」。基於多數國家語言僅於國民小學階段開設必修課程,未能聯貫學習,導致成效不彰;而沉浸式教學對復振弱勢語言有良好效果,該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母語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提供幼兒學習國家語言的機會,並採沉浸式教學。
文化部長鄭麗君指出,立此法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該法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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