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刪除條例中歧視身心障礙學生的用詞,並保障重度智能障礙學生的受教權益,刪除重度智障學生得免強迫入學的規定,讓他們也能獲得適當的教育。
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表示,「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中規定,「殘障」、「性格行為異常」等達到不能入學的程度,經過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可以暫緩入學,但是這些用詞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帶有歧視的用詞,將此將其刪除,改為因「健康條件」,避免歧視。
另外,修正條文中也將過去重度智障學生可以免強迫入學的規定刪除,未來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只要經過鑑定評估,有一點能力入學,都可以脫離養護階段,進入學校接受教育,享有基本的受教權。
范次長表示,「強迫入學條例」在民國33年制定公布,雖然經過4次修正,但最近一次是在民國100年,部分法令過時,教育部重新盤點後,共有25個法案及行政命令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將會在10月底完成相關修法工作,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保障他們的權益。